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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法语境下土地开发权归属及类型的法理研判
【出 处】:《
烟台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
CSSCI
2016年第29卷第1期 35-43页,共9页
【作 者】:
张先贵
【摘 要】
土地管理权的行使,其本质是土地开发权如何分配的过程。借助于土地开发权的配置或变动,来实现国土空间资源优化配置的目标,是政府土地管理手段和内容的实质体现。实证法上,我国践行土地开发权国家独占的归属模式,存在诸多弊病,亟需改革。立足国土资源治理目标有效实现的角度,在应然层面,我国应实行城市土地开发权归国家所有,农村集体土地开发权归集体土地使用权人所有的"双轨"模式。在这一基础上,基于类型化方法,我国土地开发权应分为城市建设用地开发权、承包地开发权、宅基地开发权和集体建设用地开发权(具体又分集体公益性建设用地开发权和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开发权)四种类型。当下的土地用途管制、土地征收和土地开发许可制度改革以及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市场交易制度的建设等,须以土地开发权为改革的切入口,并纳入到土地开发权制度平台上展开理论对话和制度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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