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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行政法对宪法的积极功能
【出 处】:《
烟台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
CSSCI
2013年第1期 31-37页,共8页
【作 者】:
【摘 要】
因同属"政治法"和公法范畴,所以行政法对宪法发展完善的积极功能最为明显,包括理念外化、基本权利实现、动态化、适用以及补充功能等。秉承法治、人权等先进理念,行政法正在加紧构建积极行政法、服务行政法。当前机制下"权利入宪"极易使权利虚化,导致诉讼救济缺位,行政法必须提供拓展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等相应制度保障。宪法在现实生活中的适用不应仅限于立法中"根据宪法"和"不得与宪法相抵触"等字眼,而是在具体行政事件的处理过程中将宪法理念、原则、规范、制度等作为"根据规范",使宪法成为具体裁量处理的"尺子"。宪法的高度概括性、原则性以及宪法与行政法之间界限的模糊性等因素,为行政法"补充"宪法提供了空间和契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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