数据库收录
中文社会科学引文索引
中国人文社会科学核心期刊要览(2008年版)
北大2017版核心 北大2014版核心 北大2011版核心
本刊MARC数据 本刊DC数据
国家图书馆馆藏 上海图书馆馆藏
中国人文社会科学核心期刊要览(2008年版)
北大2017版核心 北大2014版核心 北大2011版核心
本刊MARC数据 本刊DC数据
国家图书馆馆藏 上海图书馆馆藏
论《合同法》中的强制性规定——兼谈《合同法解释(二)》第14条的功能
【出 处】:《
烟台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
CSSCI
2011年第24卷第1期 43-48页,共6页
【作 者】:
【摘 要】
《合同法解释(二)》第14条是对《合同法》第52条第5项"强制性规定"的限缩解释,但强制性规定中的非效力性规定向《合同法》第52条第4项的"逃逸"可能架空该限制的意义。《合同法》第52条第5项是立法者就认定违反强制性规定的合同效力的事项对司法者的概括授权。《合同法解释(二)》第14条是对该概括授权的行使路径的说明,同时在一定程度上修复了《合同法》第52条第5项因欠缺但书规定而导致的功能减损。
相关热词搜索: 合同法 强制性规定 效力性规定 《合同法》第52条第5项 《合同法解释(二)》第14条 compulsory provisi
上一篇:论胡适的审美启蒙理念
下一篇:商法强制性规范的历史流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