数据库收录
中文社会科学引文索引
中国人文社会科学核心期刊要览(2008年版)
北大2017版核心 北大2014版核心 北大2011版核心
本刊MARC数据 本刊DC数据
国家图书馆馆藏 上海图书馆馆藏
中国人文社会科学核心期刊要览(2008年版)
北大2017版核心 北大2014版核心 北大2011版核心
本刊MARC数据 本刊DC数据
国家图书馆馆藏 上海图书馆馆藏
关于唐代婚姻成立禁止条件的探讨
【出 处】:《
烟台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
CSSCI
2006年第19卷第1期 88-93页,共6页
【作 者】:
【摘 要】
在唐代,同姓不婚包括同宗、共姓和姓音同字不同三种情况,有人认为唐律所称同姓,乃谓“同宗共姓!’,亦“即尝同祖”者而言,其实并不正确。亲属不婚限制的是与异姓之间的婚姻行为,反对尊卑为婚。唐律和唐令都有官民不婚的规定,但互有不同,可能在开元二十二年(734)以前执行的是唐律的规定。之后则执行的是唐令的规定。在唐代存在有妻更娶妻的情况,但不能估计过高,有妻不婚的禁令基本得到贯彻。唐朝尽管没有僧尼不婚的规定,但由于唐朝自开国以来就一直要求僧尼严守戒律,因此僧尼的身份在事实上已经构成婚姻的法定障碍。而且就目前所掌握的资料来看,僧尼不婚确实得到了比较严格的执行。
相关热词搜索: 唐代 婚姻 禁止条件 the Tang Dynasty marriage prohibiting conditions
上一篇:宋代流民救助述论
下一篇:南北方古代民族融合途径及融合方式之比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