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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发票开具有关问题的公告》的通知
近日,国家税务总局发布了《关于增值税发票开具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16号),现予以转发并说明如下:
1.自2017年7月1日起,企业单位要求我校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的,需提供该企业的纳税人识别号或统一信用代码。
2.学校已于2016年11月7日在财务处网站公布烟台大学税务登记证号等相关财务基本信息,并于2017年4月28日和2017年5月9日在办公系统分别发布了《关于开具增值税发票的说明》和《关于增值税发票开票信息的补充通知》,请广大教职工阅读了解。
为方便我校教职工办理增值税发票及其他财经业务,现提供查询学校相关基本财务信息的三种路径:(1)【烟台大学】->【数字校园】->【财务信息】->【信息服务】;(2)【烟台大学】->【学校概况】->【组织机构】->【财务处】->【信息服务】;(3)直接在地址栏输入网址http://cwc.ytu.edu.cn/index.php?c=content&a=list&catid=61。请及时保存以便使用。
单位名称: 烟台大学
税务登记证号: 370613495542871
单位地址: 烟台市莱山区清泉路30号
单位电话: 0535-6902535
开户行: 中国农业银行烟台大学支行
账 号: 15394601040000563
附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发票开具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16号)
财务处
2017年7月1日
附件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发票开具有关问题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16号
为进一步加强增值税发票管理,保障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工作顺利实施,保护纳税人合法权益,营造健康公平的税收环境,现将增值税发票开具有关问题公告如下:
一、自2017年7月1日起,购买方为企业的,索取增值税普通发票时,应向销售方提供纳税人识别号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销售方为其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时,应在“购买方纳税人识别号”栏填写购买方的纳税人识别号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不符合规定的发票,不得作为税收凭证。
本公告所称企业,包括公司、非公司制企业法人、企业分支机构、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和其他企业。
二、销售方开具增值税发票时,发票内容应按照实际销售情况如实开具,不得根据购买方要求填开与实际交易不符的内容。销售方开具发票时,通过销售平台系统与增值税发票税控系统后台对接,导入相关信息开票的,系统导入的开票数据内容应与实际交易相符,如不相符应及时修改完善销售平台系统。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
2017年5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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